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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守护网络课堂空间******

  光明日报记者 常莹

  近几年,网课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教学方式,不少学校通过会议软件、直播平台等开展教学活动。而以“网课爆破”为代表的网络暴力也开始入侵在线课堂,不少师生深受其扰。前段时间,河南新郑三中老师网课遭入侵后离世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将“网课爆破”一词推向公共视野。

  日前,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提出“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依法从严处置处罚”,旨在切实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网课爆破”究竟是什么?为何在网络课堂中出现?我们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制止“网课爆破”,保障网课安全?记者就此展开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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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门外小学,教职工在监控室里查看网课录制情况。新华社发

  1.谁在扰乱教学秩序

  新郑三中教师遭“网课爆破”的事件,让很多人开始警惕,教师也成了网络暴力的围猎对象。

  遭受“网课爆破”的新郑三中老师的亲属介绍,该教师原在新郑三中教授历史课,一段时间以来,她的网课经常遭遇“入侵”和“爆破”。10月28日晚在上网课时,再次有陌生网友闯入网课直播间对其进行辱骂,干扰课件投屏,迫使该老师退出网课。两天后她被发现在家身亡,死亡证明鉴定为猝死。目前,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正在介入处理调查此事。

  “网课爆破”是如何实施的?记者调查发现,一场“网课爆破”往往有几位乃至十几位参与者,并非“恶作剧”般简单。

  何为“网课爆破”,目前尚未有明晰的定义。根据已发生的案例进行归纳,“网课爆破”是一种恶意入侵网络课堂、扰乱网络课堂秩序的行为。当网课会议号和密码被泄露后,有些人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刷屏发送骚扰信息,甚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这些入侵课堂的人,在社交媒体上被称为“爆破手”。

  “爆破手”通过社交媒体,有组织地发起一场场“爆破”,有些“爆破”来自学生本身,也有些来自明码标价的专业组织。有组织的“爆破”由知情人泄露网课时间和房间号码,专门的“组织者”下达“爆破令”后,参与者在固定时间集合“爆破”网课。根据已有报道,无论是内部泄露的学生,还是专门的“爆破手”,“网课爆破”的参与者以青少年学生居多。

  《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91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未成年网民在网上遭到讽刺或谩骂的比例为16.6%;自己或亲友在网上遭到恶意骚扰的比例为7.0%。

  数字时代,人们很难离开互联网,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也给了网络暴力发展的空间。复旦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任沈逸接受采访时指出:“‘网课爆破’并非普通的网络暴力,而是网络暴力向正常课堂教学活动的渗透,是一种新型网络暴力。目前,‘网课爆破’显示出两大新特点:第一,具备‘干扰性’特征,即试图阻断正常的网络沟通和交流,使授课无法继续进行。第二,具备‘暴力性’特征,即使用攻击性的语言、骚扰性的视频乃至违反公序良俗、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不雅言辞,攻击特定的目标或泛化的非特定目标,以达到扰乱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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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上海小学生在家中上网课。新华社发

  “网课爆破”这一恶意行为,经过互联网的放大传播,往往成了伤人利器。11月4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布视频称:“这种行为真的让人感到非常愤怒,因为同为教育工作者,我时常能够把自己代入进去。我在想,如果我面临类似的情境,会如何作为?”

  “与网络暴力普遍表现为朴素正义感不同,‘网课爆破’表现为参与者在扰乱课堂秩序过程中的无理性狂欢,其参与者以青少年学生居多。”中国传媒大学主流融媒体研究中心主任唐远清接受采访时说,“网课爆破”对课堂秩序而言有着不可忽视的破坏性,给学生和老师都带来巨大的伤害。

  2.缺乏应急预案与管理办法

  互联网已成为当代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社交、娱乐工具。以“网课爆破”为代表的网络暴力行为是如何蔓延和发展起来的?

  网络的匿名性是“网课爆破”存在的原因之一。“网络世界天然的治理难点在于,即便是引入了‘白名单’机制的软件,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实名制问题。而即便解决了实名制问题,顶着‘数字化面罩’与他人交流的体验也完全不同于线下面对面交互的体验,人们在不使用真实身份时更容易肆意释放内心的极端情绪。”沈逸说。

  “教师在操作层面的水平不同,对网络熟悉程度也不同,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与此同时,校方和平台方在预案预警方面缺乏相应的响应机制。”唐远清如是说。

  沈逸也表示,“教学行为自线下向线上的大规模转移,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大背景下开始的,所以也是在缺少事前准备的前提下展开的,而对网课的管理,没有跟得上网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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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兴中学的学生在家上网课。新华社发

  随着“网课爆破”现象不断浮出水面,其背后的组织化、黑产化的趋势值得警惕。沈逸阐述了自己的担忧:“我们需重视‘网课爆破’发展趋势。一是‘生态化’态势。一些参与的学生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喜欢某一门课,就可以找人进入课堂捣乱,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做法的不正确性。二是‘组织化’态势。有一些依托社交软件形成的群体或圈层正在承接这些‘爆破’的订单。三是‘流量化’态势的前兆。某种程度上,‘网课爆破’已经具备了‘流量化生存’的前兆。所谓‘流量化生存’,即通过获取流量来提升或真实或虚幻的影响力,为此不惜游走在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的边缘。四是网络暴力的参与者能够从对正常社会活动秩序的扰乱、冲击和破坏中获得所谓的成就感、归属感和宣泄负面情绪的快感。”

  3.维护网课秩序仍需多方发力

  “网络课堂作为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其教学质量必须得到保证。‘网课爆破’的治理,需要多方面的合力: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网络课堂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形成有效震慑;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也要加强对老师应对网课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有关部门要通过健全监管监督机制,促进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唐远清说。

  目前,多个网络会议平台已有相关应对措施,开展巡查和处理,清理掉了相关违规内容并封禁了部分违规账号,并对“网课爆破”设立相应阻止功能。例如,腾讯会议提供了多种会前、会中、会后的权限设置方式,保障在线课堂安全性,满足课堂、研讨会、答辩等多种场景的教学需求;在钉钉,老师可通过设置‘仅主持人可邀请成员’,限制参会学生把会议号分享给陌生人。目前,记者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搜索,发现此前以“网课爆破”为关键词活跃的部分社交小组已无搜索结果。

  与此同时,校方也行动起来,努力做好预防预警和事后处理工作。部分地区教育部门已关注到“网课爆破”情况频现,并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加强在线课堂安全,包括实名授权学生进入,要求每个学校设置网络监控员,加强一线教师培训等。课堂之外,也要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重点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养成良好上网习惯,遵守网络规则,规范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行。“整体网络环境是其中每一个个体互动建构的结果,每个人都要为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行负责。预防‘网课爆破’不仅需要校方的努力,还需要政府从更宏观的层面提高治理能力、建设治理体系,为校方提供支持。”沈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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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第四小学教师通过线上平台为学生上语文课。新华社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维护网络课堂秩序,惩治网课暴力乱象,刻不容缓。罗翔表示,对于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现行法律提供了许多规制之道,无论是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相应的惩治措施。尤其是对公然侮辱他人,现行刑法第246条就规定了侮辱罪,以暴力方法或其他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

  近几年,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都对打击网络水军、治理网络暴力等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今年的网暴专项整治行动当中,重点网站平台累计拦截涉攻击谩骂、造谣诋毁等信息6541万余条,处置违法违规的账号7.8万个。在去年11月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提到了要加强重要互联网平台的义务,以及强化侵犯个人信息的惩罚机制和力度。

  日前,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指出,网站平台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紧急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等设置。用户遭遇网暴风险时,网站平台要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免受网暴信息骚扰侵害。在网站平台评论、私信等位置设置网暴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简化投诉举报程序,网站平台对于明确为网暴信息的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置。向用户提供针对网暴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方便当事人快速收集证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举报。

  “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认清‘网课爆破’的本质与危害,保障网络课堂的安宁,筑牢校园网络安全防火墙,离不开多方发力,久久为功。”唐远清说。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0日 07版)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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