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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闭幕******

  中新网济南1月17日电 (李明芮)山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17日在济南闭幕,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会议期间,全体委员围绕强省建设的重大问题和民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提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3000余条,到会委员履职率达到100%。

  在当天举行的山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政协秘书长秦传滨介绍,截至2023年1月13日18时,大会共收到提案829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751件,未立案78件。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对提案进行分类审查。

山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 李明芮 摄山东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 李明芮 摄

  “总体看,这些提案内容丰富,涉及领域广泛,既有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事、产业转型的难事,也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展现了新一届政协委员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秦传滨称,立案提案中,经济建设方面提案299件、政治建设方面提案34件、文化建设方面提案65件、社会建设方面提案303件、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提案50件。

  此外,据秦传滨介绍,由于提前开展提案征集和培训工作,提案质量不断提高,集体提案数量增加,大多数提案选题准、调研深、情况明、分析透、建议实,意见建议既考虑到民众的愿望和诉求,又兼顾到实施的条件和时机,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涉及民众关心关注的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社保等民生方面的监督性提案数量增多。议题相对集中,提案重点围绕动能转换创新驱动、共同富裕民生改善、文化强省“两创”建设、绿色转型低碳发展、风险防控治理创新等提出建议。委员通过提案履职积极性不断提高,提出提案的委员530人,占委员总数的61.2%;以第一提案者名义提出提案的委员462人,参与联名提案的委员159人。

  山东省政协主席葛慧君在当天闭幕式上表示,2023年山东政协要切实扛起服务中心大局的责任担当,把助力“走在前、开新局”作为履职主线,紧扣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这个总抓手,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围绕山东省委部署的目标任务,深入调查研究,精准建言资政,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中提升履职质量、彰显政协价值、释放制度效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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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中国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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